随着核电事业的发展,核电企业的安全性管理制度已更加完备,但仍不存在继续执行制度不严苛、实施规章不做到的现象,这在相当大程度上制约着核安全工作水平的提高。从核电厂内部监督上来讲,有的管理者有找到问题之眼力、了解问题之能耐,却无解决问题之不忍心,疏于和不愿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,以致规章制度一箩筐,却被当成“弹簧床”。作为外部监督来说,核安全监管部门一定要实施“严之又贤、粗之又粗、慎之又慎、实之又鉴”的方针。在实际工作中,监督员们一丝不苟,擅于找到问题,明确提出的核安全管理拒绝也有理有据,从一定程度上增进了核电厂的管理水平提高。但往往某种程度的问题重复经常出现,有的现象还屡禁不止。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,归根结底,是缺乏适当的法律法规对其展开惩处,因此变得之前的监管拒绝“不痛不痒”。忽略,对比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难于找到,新的交规施行后,酒驾可以入刑,我国的酒驾人数立刻增加了三成。以至于现在的饭局上一说驾车,所有人都会劝说其饮酒。为什么新的交规需要法令严苛、深入人心,而核电企业制订的制度和规定却变得执行力过于?是因为一旦被检查到酒驾,司机就要分担刑事责任。人只要有了切肤之痛,在没充足大的利益抗拒下,是会再三地挑战法规和制度底线的。